十八禁刊物販售規則
法務部為配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應予分級」的法規,在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公布了「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只要是出版品(指以文字記載或圖畫描述事物之刊物、冊籍及錄製僅具聲音效果之錄音產品)都必須有自主分級的義務存在。
「開拓動漫祭FANCY FRONTIER」因為各位社團的熱烈支持與參與,每屆均能順利舉辦。某些對同人活動不瞭解的人,或許會對同人們的活動有些許誤解,但我們相信親身參與活動的朋友們,都不會是只顧自己的娛樂,而犧牲了自己所應負社會責任的人。
因此,主辦單位特別提出要求,為了保護社團的創作自由、為了維持同人活動的合法性與正當性、為了負起一個身為社會人應有的責任,如果參展社團所販售的出版品有不適合十八歲以下讀者閱讀的,請務必進行以下自律活動:
1.放在桌上的販售用刊物,若是有限制級內容的(註)請以塑膠袋將之封裝,並置於攤位內側位置集中擺放。未置於桌上的刊物則不加以強制規定。
2.請以膠帶、釘書針或不易被破壞的封緘方式,將試閱本內有限制級畫面的頁數封起,避免被未成年讀者翻閱。
3.在試閱本上的明顯處註明該刊物為限制級,不適合十八歲以下讀者閱讀。主辦單位此次有提供給各社團一定數量的限制級標示貼紙,各社團可視刊物內容將貼紙使用於試閱本封面上明顯處。
4.請購買者主動出示相關的證件證明。
5採用確實的方式告知購買者此為限制級刊物。
6.活動場刊為開放所有年齡層閱讀之刊物,場刊圖請勿使用18禁圖樣做為場刊圖。
7.活動會場為公共場所,所有於社團攤位上公開展示之宣傳品均受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請社團朋友們勿張貼、散布過度裸露、具有性暗示或可能會被判定為猥褻姿勢的圖像為宣傳海報、傳單或掛布。
8.以上規定主辦單位保留對本規定之最終詮釋權。若是社團已確實採取上述之自律行動,卻仍被認定有販售限制級刊物給未成年人之虞時,主辦單位將盡全力為該社團平反;但若未採取所有上述自律行動且被人舉證有販售限制級刊物給未成年人的狀況時,主辦單位將無立場為該社團爭取任何權益,請各社團特別注意。
【附註】
關於限制級分類的標準,根據「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第五條中所列項目為準。出版品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
1. 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2. 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3. 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4. 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